《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报请批准
发布时间:2023-03-24 23:18:12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3月24日,《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报请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了《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并于12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对《条例》的合法性论证审查后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文媛 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条例》针对部分区(市、县)未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体制不顺、上下不对应、管理较为混乱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市、区(市、县)两级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

《条例》对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变更程序、建设公共停车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改(扩)建停车场执行标准、停车场配建标准、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设置规则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并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进一步满足充电车日后发展的充电需求。

《条例》还加强了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明确了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同时,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针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条例》规定,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车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对于住宅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了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并设置了协商议价的操作流程,进一步缓解停车难。

一审:曹 轶

二审:林 萌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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